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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

来源:今晨六点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7

 

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继去年底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后,我国各地财税部门正在抓紧出台有关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的通知》,对税额幅度调整事宜作出具体部署。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两倍,即大城市由0.5 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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