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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三险费免税 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调整为12%

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通知,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史小军介绍,两部门发布通知以前,北京地区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0%以内,才可以免税。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北京现行缴存比例通常为8%至10%。

  “免税比例提高后,对于某些省市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人来说,他交的个税更少,相当于变相提高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正在广东出差的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告诉记者,假如一个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为5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则这个人工资中应纳税金额为(5000-5000×10-1600)=2900元;而按照新的规定,这个人应纳税金额为(5000-5000×12-1600)=2800元。

  公积金体制研究专家、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员丛诚教授今天介绍,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与企业各交工资总额的7%,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两项相加,单向缴存的最高额度为15%。部分省市将住房补贴统归为公积金,其单位缴存部分达到工资总额的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通知中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三险,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规定缴付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对三险一金免征个税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加上三险一金优惠,我国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其实不止1600元,而是2000元以上。

  “免税比例上调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将由8%至10%上调至12%。”刘桓解释,按照惯例,个人公积金免税比例上限上调后,单位缴存公积金免税比例也会随之上调。其最终结果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也很可能将由8%至10%调高至12%,否则单调免税比例没有什么意义。

  “如果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我手里的钱又可以多一点了。”在北京某单位工作的魏先生看到这则消息后,兴奋地告诉记者。魏先生现在每月缴纳公积金330多元,他所在单位缴存比例为月均工资的10%。如果缴存比例提高到上限12%,他个人每月将多缴公积金60多元,单位也将为他多缴存60多元。据了解,单位和个人月缴存公积金金额为1∶1。

  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96155工作人员的回答,给魏先生浇了一盆冷水。该工作人员说,财政部的文件针对的主要是外地一些缴存比例超过规定上限的现象,进一步明确了三险一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并没有提及公积金缴存比例会否上调,他们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通知。

  丛诚教授今天告诉记者,个税征收起点的上调可能导致一部分地区将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至税收底线,但绝不意味着硬性的公积金调整政策出台。“两部门的通知其实是说,公积金缴存额度即便提高到12%,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由8%至10%上调至12%’的说法,是误读了通知。”

  他透露,其实,建设部去年发布实施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就已经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相关新闻】

  基本三险费免征个税

  来源: 新京报

  财政部、国税务总局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免征个税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记者谢登科)记者6日从财政部获悉: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作出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两部门已于日前就相关政策的实施向各地发出通知。

  通知说,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作者:郭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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