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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房公积金政策七月统一 购新房最高可贷20万

来源:水母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7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最高限额20万、最长年限20年

  ■13种情形可申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水母网6月27日讯(记者 郑勇军 通讯员 孙永平)记者今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
1日起,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住房公积金政策:今后,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长年限为20年;在我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13种情形内均可申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新房最高可贷20万元

  根据统一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凡在我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市实行统一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和贷款利率。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长年限为20年;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长年限为10年。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目前执行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4.14%,5年以上年利率为4.59%。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以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为准。市中心各分支机构对受理的贷款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当场办理贷款审批、委托手续。

  13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在我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包括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农民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调离烟台市的(不包括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的);异地求学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地分中心或管理部核准审核批准后,当场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作者:夏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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