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黄金地”的争执:是谁动了村民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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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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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地法院3年前就判给我们了,可现在还是无法正常经营。”站在堤边的林恩旺满面愁容。
林恩旺是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东垣村的村主任,村民们为了这块滩涂已经奔波了4年。“2001年,我们就开始和当时的村委会、镇政府打官司;2002年,终于等到了终审判决。”林恩旺说,“村民们高兴地敲锣打鼓,唱了3天大戏。可谁知道,我们等执行等了3年!”
“黄金地”的争执
在沿海的城头镇,村民们把围垦的海滩地叫做“黄金地”。溪边村的陈孔财告诉记者,仅1000亩的蛤苗场滩涂日收入就在6000元以上。然而,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村里每年只有30元/亩的收益。
林恩旺告诉记者,这是历史问题。1985年,按照城头镇政府的统一安排,东垣、西池、溪边、吉钓等9个村将这块地租给了镇政府,镇政府再转租给他人搞养殖。“镇政府以325元/亩的价格转租出去,这中间的差价都归了镇里。”一位村民表示,“但合同这么签,我们就得这么办。”
合同期满后,村民们要求收回垦区滩涂的使用权,自己经营。然而,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东垣村村委又与镇政府签订了10年的《海滩地租赁协议》,村委会据此可获镇政府对外承包收入的35%。
这份合同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2001年8月,东垣村1626位村民选出林恩旺等4名诉讼代表,将村委会、城头镇政府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要求确认新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镇政府交还东垣村462.92亩滩涂。
2001年12月,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垣村村委会“依法理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滩涂承包给“本村村民以外的单位经营”。而村委会在仅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还未得到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就与镇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这已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镇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属机关法人,也无从事营利性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镇政府与东垣村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并判令城头镇政府将涉案滩涂交还给东垣村使用。2002年12月,福建省高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随后,西池、溪边、吉钓3个村也因滩涂纠纷将村委会和镇政府告上了法庭。2004年1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镇政府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涉案滩涂分别交还这3个村。
执行判决比打官司更熬人
村民们反映,就在滩涂纠纷的诉讼阶段,城头镇政府将争议滩涂包了出去,并预收了租金。“这直接导致了判决的执行难。”林恩旺说,“镇里说没钱给承包人,也就没法还我们海滩地。”
城头镇副镇长林绍杰认为,判决执行难主要是因为东垣村所属滩涂的范围没有界定清楚。他告诉记者,1000亩的蛤苗场属于9个村,到底还东垣村哪一块?法院下来执行时也觉得棘手。
村民认为镇政府完全是在推脱责任,“2003年7月,这9个村的村主任就协商划定了各村的滩涂位置,但镇政府还是拖着不执行判决。”村民代表纷纷表示,“海事法院发了6次函,但镇里就是抱着摇钱树不撒手!”
林恩旺告诉记者,1000亩的滩涂中,东垣等4个村占90%多,所以另外5个村就将他们的滩涂委托给东垣这几个村经营管理了。
从2004年开始,厦门海事法院给福清市委、市政府、城头镇政府以及承包人、东垣村村民发了6份督促执行的公函。执行庭庭长王纲表示,此案执行久拖不决是多种原因导致的。“除了滩涂地点不够明确外,执行标的牵涉到案外人也是原因之一。”王纲告诉记者,还地不同于一般财产处理,法院不能直接采取措施。因此,法院给相关部门发函,希望他们能够协助解决。
“盼来了判决,问题还是没解决!”一位村民叹了口气,“没想到,执行比打官司更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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