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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非全装修,购房时别被售楼处忽悠了

来源:今晨6点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5 8:36:51

    业主买房时,售楼处人员强调是“全装修房”,但住进的却是 “精装修房”。一字之差谬以千里。目前有些房产开发商通过偷换概念的伎俩,使业主误把“精装修房”等同于“全装修房”,并借此规避自身责任。

    日前,陈先生等业主向福山工商分局投诉,反映被房产开发公司误导购房的经历。他们说,房产商在相关广告上写明所售楼盘系“全装修房”,并标注“3800元/平方米装修标准,打造完美住家”的广告语,结果住进去时却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陈先生说:“当时,我们被要求分别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与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有关房屋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在选择楼盘时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而《装修施工合同》根本就没写清装修材质的品牌、等级、价格等关键事项。结果房钥匙拿到手后,却发现根本不是全装修房,很多地方都得自己再掏钱装修。”

    工商人员介绍说,根据有关规定,“全装修房”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集合式住宅。此外,有关规定还明确,“全装修房”的第一责任人应是开发商,无论房屋本身还是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都应当负责。

     而“精装修房”出现问题,属于房屋质量范围,业主要依据《购房合同》找开发商解决;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的,业主要依据《装修合同》找装潢公司解决。只有订立单个《全装修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全装修房”字样的商品房,才是“全装修房”。因此,提醒广大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先去当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明确欲购房屋的类型等信息。如果遇到房产商在合同中强行规定不合理条款时,业主要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俊玲 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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