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台政策 设立机构 强化责任——烟台市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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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ythous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4 1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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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上午,烟台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下发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意见》,该市城市中心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正式成立。《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因应设立相应机构具体落实辖内城市居民的住房保障工作,同时成立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大主任市委书记张江汀任亲自组长,市委常委分管副市长刘树琪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市直各部门及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市主要金融单位、驻烟部队及企业代表100余人参加会议。刘树琪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并为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揭牌。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入保障范围 从今年起,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范围调整,年底前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从今年起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 据悉,年内烟台市将建设保障性住房3000套、24万平方米。在住房保障方式上,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米以内,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左右,实行政府指导价。今后,芝罘、莱山两区范围内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原则上按净地出让总住宅面积15%、毛地出让总住宅建筑面积10%的比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保障性住房,并确保在整体项目中首批建设、首批供应。 在住房保障渠道上,烟台市今年将探索建立政府限价住房制度,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对政府收购的住房和存量直管公有住房,一并转为政府租屋,用于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租赁。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建设保障性住房享受优惠政策 为加快该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市民“住得上”的问题,市城建部门出台规定,今后凡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将享受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计入房价。 多渠道解决廉租房保障资金 《意见》确立了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原则。其来源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其中,芝罘区、莱山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措,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市级负担70%,区级负担30%。其他各县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各自区财政按规定筹集。 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根据《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满5年的,在规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转为完全产权,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停止保障待遇。 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责任考核 据悉,该市保障性住房将本着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既要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在选址上也将综合考虑到大家的交通、医疗、养老、教育、购物等需求,实行与商品房联动开发建设,切实落实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该市中心区“十一五”将建设保障性住房保底面积数为80万m2,力争达到100万m2,使人均住房面积10m2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为此,市编委批准成立了该市住房保障中心专门负责推进该项工作。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责任指标考核,由市政府组织专门机构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记者张经双摄影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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