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地税局辟谣: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需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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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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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指出,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可视同普通住房,享受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转发相关上级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规定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但其中特别强调,对个人购买的上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仍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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