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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房地产商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1 9:34:24

  讯 市民宋先生打来党报民生热线咨询,可否直接将购房款交予房地产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如何查询是否备案?

  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答复称,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我市规定的预售房交款及办理合同备案的程序为:1、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发
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记者 高春宽)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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