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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二手商品房拿不到土地证

来源:烟台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8 10:13:56

   

      律师建议这证最好是办

土地部门说出让集体土地须办手续

    韩女士2001年在幸福小区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办了芝罘区的房产证,但一直没办出土地证。韩女士说:“第一任房主就没有土地证,说缺个什么手续不能办;在村里买的房子用不用土地证?如果要办,该怎么办?”

    针对这个问题,本报的法律顾问——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邹钧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解释说,《物权法》明确规定房屋与土地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要么“房随地走”,要么“地随房走;也就是说,不管你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都要办理土地证。

    这样以来,土地证是肯定要办了,可是该怎么办呢?记者走访了市国土资源局。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韩女士购买的房子实际上市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或者是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及旧村改造、涝洼区改造等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但不论是哪种情况,“坐”在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要想办理土地证,都须由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开发单位下落不明的,由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芝罘区和莱山区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按各地区规定执行。

    《物权法》解读新闻系列(26)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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