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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租赁合同理由》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4


终止租赁合同理由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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