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ICP备05004251号
烟台网 | 烟台美食网 | 烟台交友网 | 烟台消费网 | 烟台汽车网 | 自助建网 | 烟台广告网 | 烟台购物网 | 烟台论坛
- 广告业务
- 房网简介
- 网站地图
中国房地产资讯网烟台站
进入烟台房网论坛讨论房产和装修

您现在的位置: 烟台房地产网 >> 资讯广场 >> 房产知识 >> 购新房 >> 购房宝典 >> 文章正文


购买经适房五年内不许出售 拆迁户也要遵守规定

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30

   “从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许出售。”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即使是拆迁户,这一政策也不会放宽。

  据《北京日报》报道,按照以前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但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已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但是,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大偏差,”北京市建委这位负责人说,“一些不法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居住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制作‘黑白合同’。‘白合同’按照规定以原价出售房屋,‘黑合同’却以高出原价、接近市场价的价格进行实际交易,使一些经济适用房业主有了渔利的空间,给市场带来很大混乱,也让很多买不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不满。”

作者:未知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本周新闻热点
没有相关文章
图片新闻

营业税、个税 “两税”会成

转让二手房所得应缴个税 开

公安部:搬新家迁户口不用更

示范合同具体条款操作指南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专题栏目
最新推荐
版权所有 © 2006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04251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1006 6161006 集采热线:0535-615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