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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必须达到的要求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

    1) 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 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力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4) 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5) 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
    6) 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筑设施。
    7) 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有效的隔离设施。
    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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