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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私有房屋维修也要遵循政府的政策规定吗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

    管强最近把祖辈传下的位于黄金地段的私房租了出去。但承租人住了不到两个月,就要求管强对房屋进行维修,管强认为,我收的租金还不够维修费呢;让租户自己修;租户认为自己只是短期租房,没有义务花钱维修,便和管强说,如果一个月不进行维修,就要搬走。管强说,你要是搬走,属于违约行为,预交的半年租金不予退还。双方争执不下,打到了法庭。那么,对这种私房的维修责任。政府有明文规定吗?
    按建设部1991年第11号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目前,城镇私有房屋存在着房屋所有人自住自用、房屋所有人按国家现行租金标准出租以及按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出租等形式,针对这三种不同形式有关文件作出如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检查责任,但对鳏寡孤独、军烈属及以民政救济为生活来源的困难户等自住房,可由房管部门予以安排检查;对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国家现行私房租金标准的,由房屋出租人负责房屋检查;对于执行国家现行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安排检查。房屋所有权人无查房技术条件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管部门代为检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私有房屋的修缮责任做了明确的阐述。房屋所有人应及时修缮房屋,保障住用安全。如因拖延不修,造成坍塌事故,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同一结构的房屋,其结构和共用设施的修缮由有关房屋所有人共同负责,修缮费用合理分担。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由承租人垫款修缮;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经所在地房管机关勘察,确需修缮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垫款和代修的费用,可以扣抵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对于自住自用的私房或者出租的私房,虽然规定应由产权人负责维修,但如果产权人不具备维修能力,也可以委托房屋维修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标准由产权人视工程量与维修单位商定。但业主应与维修单位明确维修的保用期,此时间内因质量问题返工的,则由施工单位修复。
    本例中的房屋维修责任理应由房屋产权人管强承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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