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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维修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

    吴东东买了一套商品房,住进去后,各项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良好。但两年后,小吴发现卫生间的水龙头开始出现漏水现象。由于滴漏并不严重,并没有引起小吴一家足够的注意。直到有一天他妻子发现紧邻卫生间的卧室墙面已经被水浸了,墙身发霉,乳胶漆剥落。小吴来到物业管理处,要求管理处无偿为其维修水龙头及墙身。那么,小吴要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维修的要求合理吗?
    小吴的要求并不合理。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为2年,小吴在使用两年后发现水龙头漏水,这时候已过了保修期,水龙头应由住户自行维修更换。其次,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即业主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是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住户单元内的维修不属于房屋建筑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因此其维修不应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如果住户不能自行维修,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为住户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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