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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的楼顶漏水,谁负责维修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

    某单位宿舍楼的五层共住着10户居民,在单位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时按成本价买了下来。该楼房经过几年的使用,楼房顶部已多处漏水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必须及时维修。由于此栋楼房住户不多。规模小,并没有实行物业管理。因此,顶层住户主动找其他楼层的住户商量共同修缮楼顶,但不是顶层的住户以没有直接使用楼顶等理由而不想承担维修责任。顶层住户只好找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的人说,如果房子像以前那样是出租的,我们收取租金.应该由我们来修,可现在房子已经卖了,你们是业主,这些房子已和我们没有关系了,我们凭什么还有责任维修呢?那么,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要界定清楚,公有住宅出售后,该住宅的楼顶做为共同使用的部分属谁所有,是属于某一些购房户所有,还是属于所有住户共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这些都属于住宅的共用部分,不属于某一住户所有,任何一层居民都没有专用权。因此,对楼顶等共用部位,按照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各个共有人在共享权利的同时,应当共负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根据此项规定,楼顶漏水的维修责任属于全体业主,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出资来负责维修。但同时,根据该(办法)4条和第6条规定,公有住宅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来源有两部分,一是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其中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二是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由此看来,楼顶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其维修责任属于全体业主,维修费用应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中支取。如果原售房单位还有维修基金,则需使用此基金进行维修。如果原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已花光了,则应由原售房单位按照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但是,如果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话,则应当由损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当然,如果维修养护发生纠纷,即原产权单位和其他住户都不愿意承担维修责任,且不能协商解决的,顶层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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