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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1日起 小区物业收费有新标准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8


自4月1日起,新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将正式施行,原《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1998]88号)同时废止。新收费标准对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确定甲、乙、丙、丁4个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从0.15元/月到1.00元/月不等,各等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按室内与室外、小区内住户与非小区内住户、白天与夜间、停放时间及车型等的不同而有详细的规定。另外,进入封闭式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不得收费;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送客车临时停车在半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非住宅小区住户停车收费标准计次收费;租用车位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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