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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国土资源局通告
来源:胶东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出让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租赁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受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个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受让人(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的,出让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目前,市区部分用地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但仍未申请续期,这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为此,通告如下:
烟台市区范围内各用地单位(个人),凡属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期届满的,必须于本通告下发之日3个月内至4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出让人(出租人)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要求违约赔偿。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具体业务承办电话:
芝罘区:6289493 莱山区:6890508
福山区:6323869 牟平区:4219755
开发区:6397389
特此通告。
2006年6月5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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