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ICP备05004251号
烟台网 | 烟台美食网 | 烟台交友网 | 烟台消费网 | 烟台汽车网 | 自助建网 | 烟台广告网 | 烟台购物网 | 烟台论坛
- 广告业务
- 房网简介
- 网站地图
中国房地产资讯网烟台站
进入烟台房网论坛讨论房产和装修

您现在的位置: 烟台房地产网 >> 资讯广场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政府公告 >> 文章正文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通告

来源:胶东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出让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租赁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受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个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受让人(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的,出让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目前,市区部分用地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但仍未申请续期,这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为此,通告如下:

  烟台市区范围内各用地单位(个人),凡属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期届满的,必须于本通告下发之日3个月内至4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出让人(出租人)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要求违约赔偿。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具体业务承办电话:

  芝罘区:6289493 莱山区:6890508
  福山区:6323869 牟平区:4219755
  开发区:6397389

                            特此通告。            
                           2006年6月5日

作者:未知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本周新闻热点
没有相关文章
图片新闻

转让二手房所得应缴个税 开

公安部:搬新家迁户口不用更

示范合同具体条款操作指南 

烟台房地产网法律论坛四:百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专题栏目
最新推荐
版权所有 © 2006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04251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1006 6161006 集采热线:0535-615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