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商品房销售条例进三审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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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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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议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属于要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将条例草案中的这些内容由“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修改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二审时提出,条例草案仅规定了买受人不得无故迟延或拒绝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的义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商品房的情况未作规定,建议补充完善这方面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进入三审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有人提出,二审的条例草案对于“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不合适。认为,“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或者违约责任,不应当设定行政处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其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经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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