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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品房销售出新规 按套内建筑面积算房价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8


商品房面积“缩水”或“涨水”,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擅自变更商品房规划与设计……买房时消费者会碰到多种“伤心事”。让人欣慰的是,不久消费者可以拿起新的法律武器与房地产商进行“交涉”了,在举行的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山东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可为消费者撑腰。

  提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结算房价

  买房时,共摊面积在很多消费者那里觉得是一件闹不明白的事情。

  省建设厅厅长杨焕彩在做《条例(草案)》说明时介绍,目前我省商品房销售多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销售计量结算单位。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一般容易计量且不容易发生变化,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则较为复杂且易人为发生变化,这些因素导致商品房面积纠纷急剧上升。如果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同时标明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作为购房参考,则比较科学合理,这样有利于减少因人为计量而引起的分摊面积纠纷,使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因此,《条例(草案)》在规定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时,提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价结算。

  杨焕彩说,按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不会急剧抬升房价。

  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条例(草案)》提出,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当事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预售前开发商要选聘好“物业”

  近几年,因物业管理造成的商品房纠纷大量出现。

  杨焕彩介绍说,《条例(草案)》对此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衔接:一是要求在商品房预售之前,开发商就要选聘好物业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加以约定。二是规定物业企业负责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参与商品房的交付验收。三是进一步明确购房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义务。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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