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的专有与共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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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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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指的是业主自己单独享有的或者说私人享有的那一部分,即一个单元中户门以内的空间。而“专有所有权”就是指对该“专有部分”单独拥有的权利。它包括两点: 1. 专有所有权业主对各自专有部分享有充分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相邻使用权业主为了正当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而请求使用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或公用部分的权利。 “共有部分”指的是全部业主或部分业主都拥有的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一般指楼房基本构造部分、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备等;约定共有部分则是由合同或公约约定的属业主所有的部分,譬如室外车库、庭园、配套商业设施等。对楼房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所有权可理解为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两点。对于前者,业主可以合理地善意地使用;对于后者,如共有部分被出租、出售取得收益的时候,业主可以取得相应份额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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