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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归集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8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物业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烟政发[1998]73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物业管理用房政策的落实,增强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活力,推动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凡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各类新建、在建住宅小区(组团);拟开展物业管理的大厦(写字楼)、商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适合独立开展物业管理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烟政发[1998]73号文件规定,按下述要求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
    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无偿提供。超面积部分以成本价提供。
    2、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提供。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提供。
    二、凡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适宜独立开展物业管理的零星开发物业,其应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原则上由开发建设单位以货币形式按下述规定提交。
    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作价金额计算方式为:该物业建成时的市场销售平均单价(元/平方米)乘以应提供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所得的积为应交房款总额。
    2、物业管理商业用房作价金额计算方式为:该物业建成时该地段地上一层商业网点市场销售单价减去成本单价(元/平方米)再乘以应提供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所得的积为应交房款总额。
    三、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其产权归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管,并登记造册。
    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提供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使用。所收租金用于代管房屋的修缮。
    五、物业管理用房作价金额计算方式中的成本价、市场价的核定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评估费用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物业管理用房所需资金可从以款抵房所归集的资金中列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以货币形式缴交的物业管理用房作价资金由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购置,严禁挪作他用。
   七、物业管理用房的征集按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其拟实施单独物业管理的物业预(销)售许可证前,必须先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物业管理方案,并签订《上交物业管理用房合同》;不宜单独实施物业管理所零星开发建设的物业,在申请物业预(销)售时,应先与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作价上交物业管理用房合同》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该物业预(销)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开发的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清物业管理用房或作价补偿金额后,其房地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其物业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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