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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管理、自愿成立的组织,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支持、配合、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搞好住宅小区管理,代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各种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建设文明住宅区。 第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均有履行本章程的权利和义务,并从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业主委员会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选举产生的组织,是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表达愿望和意志的代表。 第六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多层楼宇每1—3单元推选代表一名,高层楼宇每10—20户推选代表一名。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户多少设置3—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产权份额较大、事业心强、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代表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业主代表中提出,实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2、决定小区管理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 3、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4、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须按规定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举行特殊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代表住宅区内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 3、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5、定期审查物业管理企业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根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与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及收费工作; 3、接受住宅区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