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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效力高于房产证 其将不再是唯一证明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8:24:55

    本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召开的“《物权法》对房屋登记类案件审理的影响”研讨会上获悉:今后法院在审理房产登记纠纷类案件中,将不以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

   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房产证就是自己房产的唯一身份认证。而新实施的《物权法》对于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行为有了不同于以前的规定。其中包括: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据石景山法院的法官介绍,《物权法》实施之后,法官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将不仅要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还将重点审查涉案房屋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房产证是否一致。在两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

    法官也提醒购买房屋的业主,在取得房产证时一定要核实留存于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与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同时在办理房屋登记簿手续时应如实客观申报登记产权人信息,以免出现房屋登记纠纷后使个人的权益受损。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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